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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律师行贿法官|全国律协通报8月维权、投诉典型案(事)

2017-09-28 全国律协 朝酒晚茶

全国律协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称“两个中心”)8月份的维权、惩戒工作有关情况作了通报。

“两个中心”运行情况


(一)“两个中心”8月份运行基本数据

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9起,其中通过专门工作电话申请的4起,来信4件,通过网上平台申请1起。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17起,其中来访投诉的4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的4起,来信7件,部纪检组转来1起,网上受理平台收到投诉1起。投诉中心在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后,共发出投诉转函5件。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55起。其中通过来访申请13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申请15起,来信申请的15件,网上受理平台3起,上一级律协转办、交办、督办5起,下一级律协申请协调1起,同级律协请求协助3起。被侵权类型分别是涉及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20起;涉及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16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2起;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2起;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1起;其它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9起。8月份,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共受理维权申请50起,其中正在处理26起,成功解决25起(含上月遗留的维权申请)


8月份各地投诉中心共收到投诉759起。其中通过来访投诉285起,通过专门工作电话投诉213起,来信投诉的116件,网上受理平台27起,上一级律协督办26起,司法行政机关转交92起。违规行为排在第一的是代理不尽责。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共立案269起,处理情况为不予立案83起,通过调解处理51起,撤销案件24起,不予处分24起。共做出行业处分43起,其中给予训诫9起,警告7起,通报批评5起,公开谴责12起,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8起,取消会员资格2起。其它已立案的投诉还处在调查之中。


(二)典型案例情况

各地报送典型维权案例7件,主要涉及律师人身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保障等方面。


各地报送典型投诉案例10件,主要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违反会见规则、妨碍司法公正、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以及离任审判员在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等。


现将具有代表性的22起维权、投诉案(事)件予以通报。


1、湖北省武汉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人身权。2017年8月10日下午,武汉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书》,反映该所刘波律师8月9日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殴打的事件。武汉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机制。会后,武汉市律师协会向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武汉市律师协会关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在法庭被殴打要求依法维权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对殴打律师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接到武汉市律协的公函后,洪山区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法院代表与律师协会代表一起查看了视频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武汉市律师协会请洪山区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律师权利。8月18日殴打律师的当事人向律师赔礼道歉,8月21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再次开庭时,对殴打律师的当事人作出口头训诫,8月22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向武汉市律师协会通报了处理结果。


2、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携手广东省江门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人身权。2017年8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收到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洪涛律师的维权申请书,反映李洪涛律师8月3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结束后,在法院门口被参加旁听的十几名人员围堵推搡、暴力拖拽、殴打、言语辱骂等,并打开车门意图强行带离现场。经李律师求救,蓬江区法院法警现场及时解救并报警,稍后蓬江区法院法官赶至现场,开车将李洪涛律师送离。当时李洪涛律师双臂有抓擦伤,腹部不适,头、后背在拖拽过程中有磕碰伤,颈部、腰部有不同程度的扭伤。李洪涛律师向蓬江区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现场报案,并做了笔录。济南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与广东省江门市律师协会取得联系,通报了此次事件,并向江门市律师协会发送正式援助信函。江门市律师协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尽全力协助济南市律师协会妥善处理此事。随后济南市律师协会派出维权中心两位成员与李律师所在的成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维权小组赶赴广东省江门市。经江门市律师协会协助,维权小组分别与江门市法院、派出所沟通联系,法院和派出所都加强了安保措施,为李洪涛律师今后的开庭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


3、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邱浩华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6年9月26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4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浩华(执业证号13307201310997183)在担任章某某非法买卖外汇一案辩护律师期间,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求游说下,利用其律师身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帮助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向嫌疑人家属提供虚假供述的相关信息,由家属劝说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判决书认定邱浩华律师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免予刑事处罚。刑事判决生效后,浙江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吊销邱浩华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邱浩华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4、四川省律师协会给予符建勇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5年1月6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2014)双流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符建勇(执业证号15101200110492359),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符建勇律师后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符建勇律师已服刑完毕。2017年8月16日,四川省司法厅作出川司罚决字[2017]第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吊销符建勇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四川省律师协会给予符建勇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5、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梁维雄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08年春节前,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维雄(执业证号14406198811285812)贿送给时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因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和追诉期限等原因,中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1月22日判决:被告人梁维雄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佛山市律师协会认为梁维雄律师实施行贿行为,构成妨害司法公正,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3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梁维雄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6、辽宁省沈阳市律师协会给予朱守信律师中止会员权利10个月的处分。2017年7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司法局递交《检察建议书》[沈检刑执建字(2017)3号],反映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朱守信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111220500)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过程中,私自将手机提供给在押人员张某使用。2017年7月6日,沈阳市司法局将前述《检察建议书》抄送沈阳市律协调查处理。沈阳市律师协会经调查后认定,朱守信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这一事实客观存在,影响了监管秩序的稳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及看守所律师会见制度等相关规定,给予朱守信律师中止会员权利10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7、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吴有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处分。2017年7月11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吴有水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275670)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律师职业形象,要求予以查处。杭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吴有水律师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长期在微博、博客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以律师身份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误导公众、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公众形象的言论与文章。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第(四)项“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的”、第(六)项“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对山东省律师协会有关请示<复函>的通知》(律发通〔2017〕43号)的规定,给予吴有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8、浙江省金华市律师协会给予胡华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2017年4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对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华杰(执业证号13307201010421237)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立案调查。2017年6月9日,金华市司法局给予胡华杰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司律罚决字﹝2017﹞第1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金华市律师协会给予胡华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9、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韦继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2个月的处分。2017年3月15日,杭州市司法局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继琴(执业证号13301201211979104)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一案立案调查。2017年7月26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韦继琴律师停止执业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1179.24元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7〕11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给予韦继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2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0、江苏省常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唐国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8个月的处分。2017年8月15日,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唐国芳(执业证号:13204199611364335)向法官行贿被常州市司法局处以停止执业8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常司罚决字〔2017〕第1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唐国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8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1、江苏省常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梅建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2个月的处分。2017年8月15日,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梅建峰(执业证号:13204199510427829)向法官行贿被常州市司法局处以停止执业2个月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常司罚决字〔2017〕第2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常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梅建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2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2、安徽省马鞍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卢节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5个月的处分。2017年5月1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与纪律惩戒委员会对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卢节来律师(执业证号13405200610423624)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下半年,卢节来为获得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某某在案件审理、沟通协调、案源介绍方面的关照,先后二次向张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25000元,并通过张某某妻子郁某送给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卡。2017年5月10日,卢节来主动向协会如实陈述了向张某某行贿的事实,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3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第18条第2项“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之规定,安徽省马鞍山市律师协会给予卢节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5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3、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和该所负责人朱天水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2016年11月12日,投诉人上官某某以逼迫委托人签订不公平协议、恶意诉讼、不当得利等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水泽龙所)及该所负责人朱天水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910841224)。北京市丰台区律协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并追加该所王律师为被调查人,并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自2005年至2016年期间,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及朱天水律师曾多次因投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此次投诉,朱天水律师以出国为由,拒绝向律师协会提交申辩材料,存在逃避、抵制调查的情形。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给予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及朱天水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4、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负责人张远忠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2016年8月24日及9月7日,投诉人张某某等人以法律意见书严重失实、误导了投诉人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负责人张远忠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410250784)。海淀区律协于2017年2月22日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被投诉人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查没有依行业规范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没有依行业规范尽到审慎严谨的核查义务,对基金公司是否建立风控制度,没有依行业规范尽到审慎的核查和验证义务。被投诉人将未参与业务经办的律师列为经办律师并代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给予问天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张远忠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5、安徽省淮南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处分。安徽省淮南市律师协会收到安徽省司法厅、淮南市司法局转来的对安徽滨阳、法戈、繁星、郢都、永幸五家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的举报。经查,安徽滨阳、法戈、繁星、郢都、永幸五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住所地之外的地方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室从事法律服务。期间,安徽省司法厅和淮南市司法局未收到此五家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淮南市律师协会认为,安徽滨阳、法戈、繁星、郢都、永幸等五家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之规定,淮南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安徽滨阳、安徽法戈、安徽繁星、安徽郢都、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6、安徽省阜阳市律师协会给予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李治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阜阳市律师协会接到阜阳市司法局批转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治(执业证号13412200010967537)私自接受委托一案。经查:2013年7月15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李治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案件24件。以上事实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阜阳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十一条第九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之规定,给予李治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7、安徽省阜阳市律师协会给予郭鹏程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8月11日,安徽阜阳市律师协会接到阜阳市司法局批转依法调查处理界首市法律援助律师郭鹏程(律师工作证号13412201080910833)私自接受委托一案。经查,郭鹏程自2015年以来私自接受委托,代理了合同纠纷案、劳动争议纠纷案及交通肇事罪案等。以上事实有界首市司法局的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阜阳市律师协会认为,郭鹏程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法援指派以外的案件,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十一条第九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之规定,给予郭鹏程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8、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原耀东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5月5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收到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的来信,称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原耀东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156199)在看守所会见室会见犯罪嫌疑人包某某时,将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妻子的书信递给犯罪嫌疑人,再欲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监室人员李某某的书信带出,被看守所干警及时发现并制止。原耀东律师在调查期间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诚恳的书面反省,积极配合律师协会的调查工作。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之规定,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给予原耀东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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